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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2号

发布时间: 2024- 04- 22 10: 45浏览次数:

金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G4216线金阳至宁南段高速公路(金阳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158

三、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四、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一)征收范围:芦稿镇灯厂村、芦稿镇大圈村;对坪镇春江中心村、对坪镇对坪村、对坪镇九道拐村;山江乡金河村(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及现状:总面积82.1334公顷。农用地72.6318公顷(其中耕地16.733公顷,园地24.709公顷,林地23.0015公顷,草地2.9101公顷);建设用地6.3352公顷,未利用地3.1664公顷。

五、征收目的:本次征收的土地用于G4216线金阳至宁南段高速公路(金阳段)工程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  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金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金府办函〔2020101号)文件规定,结合金阳县实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阳县境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府办发〔2011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七、被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 , 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 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金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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